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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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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應於其從事食農教育計畫規劃、研提或執行之日起二年內,取得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
  2. 2.食農教育相關計畫,由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執行或主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優先予以補助。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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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予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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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應於其從事食農教育計畫規劃、研提或執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