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應於其從事食農教育計畫規劃、研提或執行之日起二年內,取得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
- 食農教育相關計畫,由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執行或主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優先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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