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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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食農教育在職訓練,以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採認之在職訓練課程為限,並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
- 2.申請前項在職訓練課程之採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送在職訓練規劃書,載明課程名稱、課程日期、授課時數、講師名冊、教學內容、課程費用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採認後,始得開課(訓)。 二、經主管機關採認之在職訓練課程,應依核定之在職訓練規劃書辦理;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課程採認,且不採認其訓練時數。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認之在職訓練課程,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 3.第一項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課程,應由主管機關登載於人才庫,並於課程結束二個月內,由辦理在職訓練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將參訓人員及訓練時數登載於人才庫。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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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業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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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