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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認可之食農教育專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登載於人才庫,其認可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
  2. 前項申請展延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依規定繳納規費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參與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三十六小時以上。 二、修畢中央主管機關採認之食農教育相關領域課程二學分以上。 三、從事食農教育工作獲得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 四、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者,從事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實績,且參與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十二小時以上。
  3. 第一項有效期限及前項第一款、第四款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之認定,以人才庫之紀錄為準。
  4. 未依限完成展延者,於再次申請展延時,應依規定繳納規費,並檢附最近二年內具備第二項各款條件之一證明文件,始得展延其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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