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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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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