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食農教育專人員認可之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