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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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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二、五年內有因從事食農教育工作,違反農業法規,經裁處罰鍰二次以上確定。 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從事食農教育工作,有危害食農教育推動之虞。

深度解讀

我不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罰鍰名詞
  • 之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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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 7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