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6 條
- 1.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以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採認之培訓課程為限,並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
- 2.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培訓課程如涉及原住民族,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
- 3.申請第一項培訓課程之採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送培訓規劃書,載明課程名稱、課程日期、授課時數、講師名冊、教學內容、課程費用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採認後,始得開課(訓)。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採認之培訓課程,應依核定之培訓規劃書辦理;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課程採認,且不採認其培訓時數。
- 4.第一項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課程,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登載於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
- 5.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培訓課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採認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四條第二項所定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並登載於人才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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