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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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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2. 2.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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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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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29 全文修正)

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120529 全文修正)

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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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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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教育法第 55 條規定:「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教育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教育法第 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