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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2. 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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