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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進修部之入學年齡須年滿十五歲。
  2. 國民小學進修部新生,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
  3. 國民中學進修部之入學,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民小學或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畢。 二、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具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 三、國民小學同等學力。
  4. 前二項之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採登記制;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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