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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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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範、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3. 3.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協助家長團體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增能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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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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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29 全文修正)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範、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協助家長團體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增能研習。

  • 人格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120529 全文修正)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範、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協助家長團體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增能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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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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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教育法第 48 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教育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教育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