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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民教育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團體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2.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3. 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4. 前項保險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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