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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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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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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其推動之經費來源、收費基準、單位人員分工與權責、風險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定之。
學校應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
業
試探生涯發展教育活動,依其能力、性向、興趣及其他需要,提供
適
性輔導,協助其進路選擇。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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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民教育之辦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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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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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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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學生之入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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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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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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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 §43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國民補習教育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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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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