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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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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或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締結行政契約;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學校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用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36條,學校選用的教科用書,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或指定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進行採購,或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簽訂行政契約。對於學校藝能及活動科目的教科用書,則應免費借用給有需要的學生。 參考資料:國民教育法 範例:某國民小學選用了新版的科學教科書,學校依據教育局指示,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進行了採購程序。 參考資料:教育部公告 範例:某縣市教育局免費借用了音樂教科書,並提供給需要的學生。

立法沿革 1

(1120529 全文修正)

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或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締結行政契約;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用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行政契約名詞
(1120529 全文修正)

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或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締結行政契約;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用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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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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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教育法第 36 條規定:「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教育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教育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