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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或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締結行政契約;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學校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用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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