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教育法第36條,學校選用的教科用書,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或指定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進行採購,或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簽訂行政契約。對於學校藝能及活動科目的教科用書,則應免費借用給有需要的學生。 參考資料:國民教育法 範例:某國民小學選用了新版的科學教科書,學校依據教育局指示,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進行了採購程序。 參考資料:教育部公告 範例:某縣市教育局免費借用了音樂教科書,並提供給需要的學生。
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或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締結行政契約;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用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
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或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締結行政契約;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用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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