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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學生入學後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
  2. 學校有合併或停辦之情形者,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接管學生學籍資料。
  3. 前二項之學籍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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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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