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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學生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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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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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學校學生入學後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
記錄
,永久保存,並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
學校有合併或停辦之情形者,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指定之學校接管學生學籍資料。
前二項之學籍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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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民教育之辦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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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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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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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學生之入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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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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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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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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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國民補習教育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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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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