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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成績考;其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前項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成員,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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