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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進用,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各單位主管、教師及職員,由校長聘(兼)任或遴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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