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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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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人證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通訊監察之規定,逕向該管少年法院聲請或陳報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7 授權司法警察官調查少年犯罪時,直接向少年法院聲請搜索、扣押、通訊監察等強制處分。

Q · 警察可以直接搜我小孩家或監聽我小孩手機嗎?

可以,2023 年起警察可直接向少年法院聲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7,自 2023 年 6 月修法生效後,司法警察官調查少年犯罪時,可直接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向少年法院聲請或陳報搜索、扣押、證據保全、通訊監察等強制處分,不需要透過檢察官轉介。少年法院取代檢察官成為新的把關者,但實際偵查工具與成人案件相差不大。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以為孩子未成年,警察就只能溫和地「談談」,這條 2023 年 5 月新增的法律會讓你重新認識少年司法。司法警察官在調查少年犯罪時,可以直接向少年法院聲請傳喚證人、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甚至通訊監察的票,不需要透過檢察官中間轉手。這代表什麼?代表警察可以合法地搜你家、扣孩子的手機、監聽你孩子幾個月的 LINE 對話,而且整個過程在執行前你和孩子可能完全不會知道。少年法院是這套權力的把關者,但能用的偵查工具跟成人案件相差不大。很多家長還停留在「未成年人犯錯就是教育問題」的想像,但現實是:你的孩子被警察盯上時,整個刑事偵查機器跟對成人時是一樣強的,只是換了少年法院當守門員。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7 為 2023 年新增條文,明文授權司法警察官在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人證、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及通訊監察之規定,逕向該管少年法院聲請或陳報,構成台灣少年司法強制處分聲請程序的核心授權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未成年人犯案警察真的可以搜家嗎?

可以。司法警察官調查少年犯罪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7 準用刑事訴訟法搜索的規定,向少年法院聲請搜索票。少年法院核發後,警察可以執行搜索,包括少年的房間、家中物品,甚至父母的物品如有犯罪相關性。內行人提示:搜索票上會載明搜索範圍和標的,超出範圍的搜索可以當場主張並要求記載於筆錄,這個記載是日後排除證據的關鍵依據,比事後抗議有用十倍。

Q2警察監聽我小孩的手機,我會收到通知嗎?

通訊監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本來就是秘密進行,執行期間你和小孩都不會知道。執行結束後依該法第 15 條,原則上應通知受監察人,但如有妨害國家安全、案件偵查等理由可以延後或不通知。內行人提示:律師閱卷時要特別檢查有無通訊監察書,並確認所監聽到的內容是否確實落在書面所列的範圍內,超出範圍的內容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是少年案件律師最常用的防線之一。

Q3孩子才 15 歲,警察的程序跟成人案件有什麼不一樣?

在 2023 年修法前,警察對少年的強制處分要透過檢察官聲請或在法律授權上有疑義。修法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7),警察可以直接向少年法院聲請。但少年法院的法官在裁定時受兒童權利公約、本法第 1 條保護少年原則約束,理論上比成人案件法院更會審慎審酌必要性。內行人提示:和成人案件最關鍵的差異是「移送對象」,少年案件最終由少年法院處理,不是地檢署起訴,所以委任律師時務必找懂少年司法程序的,少年法院的程序、用語、處遇方式跟一般刑事法庭差很多,找錯律師等於沒人幫你。

Q4少年事件處理法 18-7 是什麼?

2023 年新增條文,授權警察直接向少年法院聲請強制處分,繞過檢察官這層把關。是台灣少年司法權力結構的重大重組。

Q5少年事件處理法強制處分包含哪些?

依本條準用範圍包含人證、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通訊監察六大類,與成人刑事案件偵查工具相同。

Q6什麼是司法警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具偵查主體地位之警察,含警政署官員、警察局督察、刑事警察大隊長等,非一般巡邏員警。

Q7什麼叫準用刑事訴訟法?

立法技術,把刑訴法搜索扣押等規定依其性質適用於少年案件,不需在少事法中逐一重複規範。

Q8警察怎麼向少年法院聲請搜索票?

司法警察官備聲請書記載被告身分、犯嫌、搜索範圍、必要性理由,連同卷證向少年法院聲請,由值庭法官審查核發。

Q9孩子被警察通知做筆錄怎麼辦?

第一小時委任熟悉少年案件律師(非一般刑事律師)→ 律師赴少年法院閱卷確認已聲請的強制處分 → 陪同筆錄保護孩子權益。

Q10如何挑戰違法強制處分?

閱卷檢查票面範圍 → 比對執行筆錄 → 超範圍部分當場記載 → 依準用刑訴法 416 條聲明異議或審理階段主張證據排除。

Q11少年案件律師費怎麼算?

少年保護事件 8-20 萬起跳,涉及通訊監察、跨期強制處分等複雜案件 30 萬以上。實際以個案複雜度與律師資歷議定。

Q12少年事件 18-7 vs 成人刑事訴訟法差在哪?

把關者不同(少年法院 vs 檢察官),偵查工具基本一致。但少年法院依本法第 1 條保護少年原則 + 兒童權利公約,審查強度理論上更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2023after_2023
聲請主體司法警察官 → 檢察官 → 法院(三段式)司法警察官 → 少年法院(兩段式)
把關角色檢察官(成人案件思維)少年法院(受兒童權利公約約束)
適用強制處分授權依據模糊,實務需繞道明文準用刑訴法 + 通保法(人證/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通訊監察)
執行頻率預期受灰色地帶限制明文化後預期上升

before_2023

聲請主體
司法警察官 → 檢察官 → 法院(三段式)
把關角色
檢察官(成人案件思維)
適用強制處分
授權依據模糊,實務需繞道
執行頻率預期
受灰色地帶限制

after_2023

聲請主體
司法警察官 → 少年法院(兩段式)
把關角色
少年法院(受兒童權利公約約束)
適用強制處分
明文準用刑訴法 + 通保法(人證/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通訊監察)
執行頻率預期
明文化後預期上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少年法第 6 条の 7(家庭裁判所への通告・送致前の調査)+ 刑事訴訟法 第 218 条(捜索差押)準用
韓國소년법 제15조(소년보호사건의 조사)+ 형사소송법 제215조 준용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章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二百九十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德國Jugendgerichtsgesetz (JGG) § 2 + § 71 + StPO § 102(Durchsuchung)+ § 100a(Telekommunikationsüberwachung)
法國Code de la justice pénale des mineurs (CJPM) art. L.13-1 + 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6(perquisition)+ art. 100(interceptions)
美國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ct +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1(search and seiz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1120530 增訂)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人證、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及通訊監察之規定,逕向該管少年法院聲請或陳報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警察官於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為初步調查少年有無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亦可能有傳喚證人、進行搜索、扣押、證據保全、調取票、通訊監察、鑑定,或附帶搜索、逕行搜索、自願性同意搜索、附帶扣押、緊急監察或調取通信記錄等行為之必要。此等證據調查或強制措施,實施之對象為少年,審酌第一條立法目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a)、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四號一般性意見第四十一點等保護意旨,由司法警察官逕向少年法院聲請,或於執行後向少年法院陳報許可,訂定本條。   三、因檢察官在監聽、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之偵查程序中,即屬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執行職務,於採該等強制處分偵查過程發現案件係屬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應依該規定移由少年法院處理(即全件移送原則或稱少年法院先議權)。若無其他成年人刑事案件牽涉其中,檢察官應不得再對少年為後續偵查。又如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發現係成少共犯之案件,承辦檢察官除將觸法少年部分移由少年法院處理外,則得對成年人刑事案件部分進行後續偵查,自不待言。   四、另參照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之意旨,少年如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司法警察官認有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自應向該管少年法院聲請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併此敘明。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律名詞
  • 準用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法規
  • 人證名詞
  • 鑑定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證據保全名詞
  • 通訊監察名詞
  • 聲請名詞
(112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警察官於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為初步調查少年有無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亦可能有傳喚證人、進行搜索、扣押、證據保全、調取票、通訊監察、鑑定,或附帶搜索、逕行搜索、自願性同意搜索、附帶扣押、緊急監察或調取通信記錄等行為之必要。此等證據調查或強制措施,實施之對象為少年,審酌第一條立法目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a)、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四號一般性意見第四十一點等保護意旨,由司法警察官逕向少年法院聲請,或於執行後向少年法院陳報許可,訂定本條。   三、因檢察官在監聽、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之偵查程序中,即屬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執行職務,於採該等強制處分偵查過程發現案件係屬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應依該規定移由少年法院處理(即全件移送原則或稱少年法院先議權)。若無其他成年人刑事案件牽涉其中,檢察官應不得再對少年為後續偵查。又如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發現係成少共犯之案件,承辦檢察官除將觸法少年部分移由少年法院處理外,則得對成年人刑事案件部分進行後續偵查,自不待言。   四、另參照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之意旨,少年如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司法警察官認有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自應向該管少年法院聲請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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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7 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人證、鑑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