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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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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同行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自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通知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
  2. 2.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者,應依前項規定處理。
  3. 3.前二項情形,其關係人之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況急迫,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移送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5規定,警察同行少年後須於24小時內,由妥適人員連同卷證護送至少年法院。

Q · 孩子被警察帶走後,多久內一定要送到少年法院?

24小時內,且須由社工等妥適人員護送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5第一項,自警察同行少年的那一刻起算24小時內,必須指派「妥適人員」(如社工等專業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至該管少年法院;法官通知即時護送者應立即護送。同條第三項另規定,證據若因情況急迫不及蒐集,得由原移送機關於3日內補送,但這個緩衝只適用於「卷證」,不能用來延後「人」的護送時限。

深度解讀

二十四小時,這是憲法第 8 條鎖定的人身自由保障期限。1805 條把這個保障搬到了少年事件處理法裡:從警察同行少年的那一刻起,倒數計時開始。期限內必須做兩件事:第一,指派妥適人員(不是隨便一個警察,而是社工等專業人員);第二,連同卷證一起護送到少年法院。為什麼強調「妥適人員」?因為少年的身心狀況不同於成人,把驚嚇中的孩子塞在警車後座由制服警察看管,本身就違背少年司法的核心精神。如果證據還沒蒐齊怎麼辦?1805 條第三項給了三天的補送緩衝,但這個緩衝只能用於「證據」,不能用來延後「人」的護送。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警察在路上拘提後才發現對象是少年的情形,必須切換成 1805 條的軌道。這是憲法時限和實務操作之間的精細平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同行名詞
  • 法律名詞
  • 少年名詞
  • 適名詞
  • 逕行拘提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證據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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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5 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同行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自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