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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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5規定,警察同行少年後須於24小時內,由妥適人員連同卷證護送至少年法院。
Q · 孩子被警察帶走後,多久內一定要送到少年法院?
24小時內,且須由社工等妥適人員護送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5第一項,自警察同行少年的那一刻起算24小時內,必須指派「妥適人員」(如社工等專業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至該管少年法院;法官通知即時護送者應立即護送。同條第三項另規定,證據若因情況急迫不及蒐集,得由原移送機關於3日內補送,但這個緩衝只適用於「卷證」,不能用來延後「人」的護送時限。
深度解讀
二十四小時,這是憲法第 8 條鎖定的人身自由保障期限。1805 條把這個保障搬到了少年事件處理法裡:從警察同行少年的那一刻起,倒數計時開始。期限內必須做兩件事:第一,指派妥適人員(不是隨便一個警察,而是社工等專業人員);第二,連同卷證一起護送到少年法院。為什麼強調「妥適人員」?因為少年的身心狀況不同於成人,把驚嚇中的孩子塞在警車後座由制服警察看管,本身就違背少年司法的核心精神。如果證據還沒蒐齊怎麼辦?1805 條第三項給了三天的補送緩衝,但這個緩衝只能用於「證據」,不能用來延後「人」的護送。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警察在路上拘提後才發現對象是少年的情形,必須切換成 1805 條的軌道。這是憲法時限和實務操作之間的精細平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同行名詞
- 法律名詞
- 少年名詞
- 適名詞
- 逕行拘提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證據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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