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5 條
-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同行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自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通知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
- 2.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者,應依前項規定處理。
- 3.前二項情形,其關係人之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況急迫,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移送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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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5規定,警察同行少年後須於24小時內,由妥適人員連同卷證護送至少年法院。
Q · 孩子被警察帶走後,多久內一定要送到少年法院?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5第一項,自警察同行少年的那一刻起算24小時內,必須指派「妥適人員」(如社工等專業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至該管少年法院;法官通知即時護送者應立即護送。同條第三項另規定,證據若因情況急迫不及蒐集,得由原移送機關於3日內補送,但這個緩衝只適用於「卷證」,不能用來延後「人」的護送時限。
白話解讀
二十四小時,這是憲法第 8 條鎖定的人身自由保障期限。1805 條把這個保障搬到了少年事件處理法裡:從警察同行少年的那一刻起,倒數計時開始。期限內必須做兩件事:第一,指派妥適人員(不是隨便一個警察,而是社工等專業人員);第二,連同卷證一起護送到少年法院。為什麼強調「妥適人員」?因為少年的身心狀況不同於成人,把驚嚇中的孩子塞在警車後座由制服警察看管,本身就違背少年司法的核心精神。如果證據還沒蒐齊怎麼辦?1805 條第三項給了三天的補送緩衝,但這個緩衝只能用於「證據」,不能用來延後「人」的護送。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警察在路上拘提後才發現對象是少年的情形,必須切換成 1805 條的軌道。這是憲法時限和實務操作之間的精細平衡。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5是少年人身自由保障的時限規範,要求司法警察同行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時,須自同行時起24小時內、由妥適人員連同卷證護送至少年法院,並將卷證的補送(3日內)與人的護送時限脫鉤,把憲法第8條的24小時保障導入少年案件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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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孩子被警察帶走後多久要送少年法院?▾
自同行時起24小時內,且須由妥適人員護送,法官通知即時護送者應立即護送。
Q2什麼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妥適人員」?▾
指社工等具少年身心處遇專業者,純由制服警察單獨護送不符合本條精神。
Q3證據還沒蒐集完,可以晚點護送少年嗎?▾
不行。第三項只允許卷證3日內補送,人的24小時護送時限不能因蒐證而延後。
Q424小時的起算點是什麼時候?▾
從警察「同行」(帶走)少年的精確時間起算,警方紀錄的同行時間即為法律依據。
Q5警察拘提後才發現對方是少年怎麼辦?▾
依第二項準用,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改走少年程序護送至少年法院,不再走成人偵查流程。
Q6超過24小時沒護送會怎樣?▾
構成程序違法,可作為主張程序瑕疵的依據,影響少年法院後續評價。
Q7家長可以要求警察指派社工陪同嗎?▾
可以。本條的「妥適人員」用語給了家長要求社工陪同的法律槓桿。
Q8卷證的3日補送期限和人的24小時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兩者刻意脫鉤:人24小時內護送,卷證可3日內補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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