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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同行觸犯刑罰法律少年,應自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通知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
  2.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者,應依前項規定處理。
  3. 前二項情形,其關係人之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況急迫,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移送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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