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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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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
或
司法警察
同行
觸犯刑罰
法律
之
少年
,應自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
適
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通知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
逕行拘提
之人為少年者,應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情形,其
關係人
之筆錄或有關
證據
,如因情況急迫,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移送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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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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