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5 條
-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同行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自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通知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
- 2.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者,應依前項規定處理。
- 3.前二項情形,其關係人之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況急迫,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移送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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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5規定,警察同行少年後須於24小時內,由妥適人員連同卷證護送至少年法院。
Q · 孩子被警察帶走後,多久內一定要送到少年法院?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5第一項,自警察同行少年的那一刻起算24小時內,必須指派「妥適人員」(如社工等專業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至該管少年法院;法官通知即時護送者應立即護送。同條第三項另規定,證據若因情況急迫不及蒐集,得由原移送機關於3日內補送,但這個緩衝只適用於「卷證」,不能用來延後「人」的護送時限。
白話解讀
二十四小時,這是憲法第 8 條鎖定的人身自由保障期限。1805 條把這個保障搬到了少年事件處理法裡:從警察同行少年的那一刻起,倒數計時開始。期限內必須做兩件事:第一,指派妥適人員(不是隨便一個警察,而是社工等專業人員);第二,連同卷證一起護送到少年法院。為什麼強調「妥適人員」?因為少年的身心狀況不同於成人,把驚嚇中的孩子塞在警車後座由制服警察看管,本身就違背少年司法的核心精神。如果證據還沒蒐齊怎麼辦?1805 條第三項給了三天的補送緩衝,但這個緩衝只能用於「證據」,不能用來延後「人」的護送。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警察在路上拘提後才發現對象是少年的情形,必須切換成 1805 條的軌道。這是憲法時限和實務操作之間的精細平衡。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5是少年人身自由保障的時限規範,要求司法警察同行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時,須自同行時起24小時內、由妥適人員連同卷證護送至少年法院,並將卷證的補送(3日內)與人的護送時限脫鉤,把憲法第8條的24小時保障導入少年案件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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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說證據還沒蒐集完,能不能晚一點護送孩子?▾
不能。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5第三項明文規定:證據可以在3天內補送,但「人」的護送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把少年扣留等證據蒐齊是把兩件事混為一談,是程序違法的典型情境。實務上若警方以證據未齊延遲護送,家長可要求出具書面說明,日後成為主張程序違法的關鍵證據。
Q2「妥適人員」具體是誰?只有警察護送可以嗎?▾
立法理由明確點出「妥適人員」包括社工等專業人員,著眼於少年身心狀況的特殊保護。純由制服警察護送並不符合本條精神,實務上警察應徵調社工陪同。護送時段橫跨夜間或少年情緒不穩時,要求社工陪同的正當性更強,可直接向少年法院反映。
Q3孩子被警察帶走後多久要送到少年法院?▾
自警察同行少年的那一刻起算24小時內,必須由妥適人員連同卷證護送至該管少年法院;法官通知即時護送者應立即護送。24小時是針對「人」的時限,不因蒐證未完成而延後。
Q4警察拘提後才發現對方是少年怎麼辦?▾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5第二項,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者,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改依少年程序護送至少年法院,而非繼續走成人偵查流程。
Q5孩子被警察帶走後多久要送少年法院?▾
自同行時起24小時內,由妥適人員連同卷證護送至該管少年法院,法官通知即時護送者應立即護送。
Q6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5是什麼?▾
民國112年增訂,把憲法第8條的24小時時限導入少年案件護送程序,並要求由社工等妥適人員護送。
Q7什麼是「妥適人員」?▾
指社工等具少年身心處遇專業者,著眼於少年身心特殊保護,純制服警察單獨護送不符本條精神。
Q8卷證3日內補送是什麼意思?▾
關係人筆錄或證據因情況急迫不及蒐集者,得由原移送機關於3日內補送,與人的護送時限脫鉤。
Q9孩子被警察帶走家長該怎麼做?▾
記下同行精確時間 → 問預定護送時間 → 確認妥適人員身分 → 破除蒐證藉口 → 逾時聯絡律師。
Q10怎麼確認警察有沒有違反24小時護送?▾
比對警方紀錄的同行時間與實際護送至少年法院的時間,逾24小時即可能構成程序違法。
Q11怎麼要求警察指派社工陪同?▾
依本條「妥適人員」用語,可向警方要求徵調社工陪同護送,必要時直接向少年法院反映。
Q12警察拘提後才發現是少年要怎麼處理?▾
依第二項,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改走少年程序,準用本條護送至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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