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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同行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同觸犯刑罰法律。 二、少年於收容羈押、執行感化教育或徒刑之執行中脫逃。 三、有事實足認為觸犯刑罰法律,經被盤查而逃逸。 四、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於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不用之。
  3. 第一項同行,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向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報請發同行書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同行書。如法官不簽發時,應即將被同行少年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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