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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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同行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同觸犯刑罰法律。 二、少年於收容、羈押、執行感化教育或徒刑之執行中脫逃。 三、有事實足認為觸犯刑罰法律,經被盤查而逃逸。 四、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 2.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於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不適用之。
- 3.第一項同行,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向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報請核發同行書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同行書。如法官不簽發時,應即將被同行少年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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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4 條設四款逕行同行例外,警察可不經同行書直接帶走少年,但事後須立即報請法官審查,法官不簽即釋放。
Q · 孩子被警察當場帶走沒拿同行書,這是合法的嗎?
符合 18-4 條四款情況急迫事由就合法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4 條,警察可在四款事由下逕行同行少年:現行犯指認共犯、感化教育脫逃中、被盤查而逃逸、重罪逃匿之虞。但第二項排除輕罪(最重本刑 3 年以下、拘役、專科罰金)適用第一款及第三款。執行後須立即報請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法官不簽就要釋放少年。
深度解讀
有些情況等不及法官核發同行書。少年從感化教育中脫逃、被盤查當場拔腿就跑、被現行犯指認為共犯,這些急迫場景如果還要先聲請同行書,少年早就跑了。1804 條就是專門處理四種急迫情況的例外規則:警察可以不經事前聲請直接同行(法律術語叫「逕行同行」),但事後必須立刻補請法官審查,法官不簽就要放人。所以「逕行同行」不是「警察免審通行證」,它是有後門但門外有法官守著的設計。重點是:第一款(現行犯指認共犯)和第三款(盤查逃逸)有例外的例外,如果所涉刑罰顯然只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的輕罪,就不能用這兩款逕行同行。輕罪不適用緊急程序,這是比例原則寫進條文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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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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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