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一、逃匿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 三、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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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例如少年教唆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一、逃匿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
三、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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