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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一、逃匿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 三、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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