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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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一、逃匿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 三、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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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3 條規範司法警察未經通知即聲請同行書的三款法定事由:逃匿之虞、湮滅證據或串證之虞、所犯重罪。
Q · 警察可以不通知就直接強制帶走我的孩子嗎?
不行。要先過三道法官審查門檻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3 條,司法警察必須先聲請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且須具體說明少年有「逃匿之虞」「湮滅證據或串證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三款事由之一。三款都不是警察主觀判斷,必須有「事實足認為」的具體事證,法官審查後核發才能執行。
深度解讀
未滿18歲的孩子被警方鎖定,可能進入哪條程序軌道?1802 條是溫和路線:先發合法通知,少年不來才聲請同行書。1803 條則是跳級路線:完全省略通知,直接聲請強制到場(法律術語叫「同行書」,意思是法官核發的強制少年到法院的文書)。但警察要走這條跳級路線,必須先過三道門檻擇一:少年有逃匿之虞、有湮滅證據或串證之虞、或所犯罪嫌極重(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這三項要件不是裝飾,是法官審查同行書聲請時實際會檢視的條件。換句話說,就算少年涉案,警察也不能繞過法官審查直接動少年的人身自由。這就是「法官保留原則」在少年司法中的具體展現,跟成人世界的拘票制度同源,但要件設計專為保護少年量身打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律名詞
- 核名詞
- 同行名詞
- 之虞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證據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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