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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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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第2條,本署掌理的事項包括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監督,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以及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依照上述法條,農業部漁業署的職掌範圍相當廣泛,包括很多項不同的事務。舉例來說,根據第二款的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可以進行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這顯示漁業署對於保護漁業資源的角色和責任。 另外,根據第八款的規定,漁業署也負責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這表示漁業署在規劃和管理漁港及相關設施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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