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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 異動日期:112 年 04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組織目
第 1 條

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為應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 6 條

本署為應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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