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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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2.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其中一人代理之。
- 3.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產生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其推派之機關、團體改派人員出席。
- 4.前項改派之人員,均應事先通知本會,列入出席人員,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其非經推派之機關、團體授權者,不得參與表決。
- 5.本會得視需要與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共同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本會及該監理會之主任委員共同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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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非名詞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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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