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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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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2.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其中一人代理之。
  3. 3.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產生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其推派之機關、團體改派人員出席。
  4. 4.前項改派之人員,均應事先通知本會,列入出席人員,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其經推派之機關、團體授權者,不得參與表決。
  5. 5.本會得視需要與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共同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本會及該監理會之主任委員共同擔任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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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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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