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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47-2 條

  1. 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營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之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符合附表九之二規定。
  2.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各款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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