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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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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或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2. 2.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者,得不為前項之調查。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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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依職權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重傷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 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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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 條規定:「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或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