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4.19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均為無給職。
- 前條第一項之委員代表機關(構)、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其餘委員因故出缺時,視狀況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開啟分頁 ›
- 本小組每年應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於會議前指定出席委員中之一人代理。
-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開啟分頁 ›
-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
- 本小組會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本小組委員依第八條規定應迴避者,不計入該爭議事件之出席人數。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4.1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