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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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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小組啟動
調查程序
後,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前項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啟動調查原因。 二、事件經過。 三、調查分析:使用時機、過程、相關條文及理由。 四、調查結論。
委員對於調查結論有不同意見者,得各別提出不同意見書附於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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