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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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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小組啟動調查程序後,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2. 2.前項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啟動調查原因。 二、事件經過。 三、調查分析:使用時機、過程、相關條文及理由。 四、調查結論。
  3. 3.委員對於調查結論有不同意見者,得各別提出不同意見書附於調查報告。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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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調查程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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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4 條規定:「本小組啟動調查程序後,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前項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