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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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
- 2.本小組會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3.本小組委員依第八條規定應迴避者,不計入該爭議事件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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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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