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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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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警政署督察室及教育組代表。 二、鑑識、彈道、法律、警政、心理、精神醫學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律師公會、關注警察權益或人權之團體代表。 四、警佐人員。
  2.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3. 3.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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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法律名詞
  • 律師名詞
  • 人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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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規定:「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