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警政署督察室及教育組代表。 二、鑑識、彈道、法律、警政、心理、精神醫學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律師公會、關注警察權益或人權之團體代表。 四、警佐人員。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james3819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款及第四款總人數不得高於1/2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