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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小組每年應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於會議前指定出席委員中之一人代理。
  2.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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