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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小組進行調查時,得以書面通知警械使用者或使用對象到場說明,並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 一、現場目擊證人。 二、現場處理之相關機關(構)人員。 三、具有特殊專之人士。 四、警械使用者所屬機關代表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人員。
  2. 本小組得視調查需要,實施現場勘查或模擬,並訪談相關人員。
  3. 實施前項現場勘查或模擬時,得商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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