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均為無給職。
  2. 前條第一項之委員代表機關(構)、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其餘委員因故出缺時,視狀況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