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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均為無給職。
  2. 前條第一項之委員代表機關(構)、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其餘委員因故出缺時,視狀況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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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5062
3 months ago
檢警調單位
委員任期2年+無給職 出缺~補聘至原任期屆滿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