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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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均為無給職。
- 2.前條第一項之委員代表機關(構)、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其餘委員因故出缺時,視狀況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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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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