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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兼任,並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該科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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