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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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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警察機關就所屬人員之爭議事件,得檢附前條所定資料向本小組申請調查。
  2.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本小組報請召集人核定不予受理: 一、顯然非屬第二條第一項之爭議事件。 二、申請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3. 3.除前項情形,本小組應於收受申請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啟動調查程序。
  4. 4.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之一個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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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2 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就所屬人員之爭議事件,得檢附前條所定資料向本小組申請調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