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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警察機關就所屬人員之爭議事件,得檢附前條所定資料向本小組申請調查。
  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本小組報請召集人核定不予受理: 一、顯然第二條第一項之爭議事件。 二、申請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3. 除前項情形,本小組應於收受申請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啟動調查程序
  4. 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之一個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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