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教職員及其遺族或在職亡故教職員遺族,所領月退休金、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給付金額之調整,適用退撫條例第六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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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教職員及其遺族或在職亡故教職員遺族,所領月退休金、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給付金額之調整,適用退撫條例第六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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