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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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所領退休、撫卹、退撫儲金及資遣給與等退撫給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支給並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支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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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所領退休、撫卹、退撫儲金及資遣給與等退撫給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支給並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支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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