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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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職員請領月退休金,並選擇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之方式支領者,其月退休金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攤提給付: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依據年金生命表,以退休時年齡之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認定之;其有餘數者,列為最後一期可領取之退休金金額。 二、定額給付:按教職員個人自行決定之金額領取;其最後一期可領金額未達原設定金額時,應即結清個人專戶。
- 2.前項所定退休時年齡,以年為單位,畸零月數不計。所定平均餘命,依內政部公告退休教職員退休當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準;退休當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尚未公告時,以最近一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準。
- 3.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主動公開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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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退休金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條文
- 平均餘命名詞
- 按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2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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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