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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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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再審被告、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辯論而為判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者,審判長得另定言詞辯論期日,或不行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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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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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再審被告、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