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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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再審被告、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辯論而為判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者,審判長得另定言詞辯論期日,或不行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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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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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被上訴人名詞
- 再審名詞
- 被告名詞
-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條文
- 訴訟代理人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辯論名詞
- 行政訴訟法 第 41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4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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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