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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第 5 條

五、受理交存拾得遺失物程序: (一)應登記拾得遺失物名稱、時間、地點及拾得人身分資料及聯絡方式(如附表 1)。 (二)造冊管理。 (三)經陳後張貼招領公告於院區布告欄內公告十五日。 (四)拾得物為易於腐壞且拍(變)賣有困難者,本院得逕行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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