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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遺失物: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 (二)員工:除本院編制內員工外,包括約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及臨時人員。 (三)民眾:指一般民眾及在本院服務之委外人員、志工、餐飲部、郵局等員工。 (四)院區:指本院所管理之土地、建築物及附連之土地(不以公眾得進出為限),辦公或工作處所與其他供法院使用之處所,以及與上開處所相關之前庭、後院、中庭、走廊、停車場、出入口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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