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第 6 條

六、認領拾得遺失物程序: (一)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者,應從速通知其領回;無法知悉者,以公告方式招領。 (二)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時,應填寫遺失物領據(如附表 2),且對其身分無誤後,予以發還。 (三)拾得物為證件、金融卡、信用卡、記名電子票證或其他足資辨識個人身分之物件,應聯絡其製發機關(單位)代為通知遺失人,或交由製發機關(單位)依其發行規則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