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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拾得物經本院公告招領十五日後,未有受領權人認領時,價值顯新臺幣五百元者,函移警察機關辦理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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