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遺失物公告招領期滿,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認本院為拾得人或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五項應歸入國庫,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現金(含外幣):由本院總務科協助辦理繳庫事宜。 (二)貴重物品:由本院總務科協助辦理鑑價、拍賣及繳庫事宜。 (三)其他種類遺失物:請本院總務科協助辦理銷毀事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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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遺失物公告招領期滿,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認本院為拾得人或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五項應歸入國庫,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現金(含外幣):由本院總務科協助辦理繳庫事宜。 (二)貴重物品:由本院總務科協助辦理鑑價、拍賣及繳庫事宜。 (三)其他種類遺失物:請本院總務科協助辦理銷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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