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1 條
一○一、(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程序) 關於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之審理,應注意依羈押法、監獄行刑法及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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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的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的審理需要特別注意。根據羈押法第101條的規定,對於被告的羈押必須慎重審查,只有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列明的情形下,才能施行羈押。例如,對於被告是否有重大犯罪嫌疑、羈押原因是否存在,以及有無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的必要等方面,法院應該進行審查。在具體案情下,法院可以裁定是否允許羈押或延長羈押。 舉例來說,如果被告被認定犯有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是被認定有重大恐嚇危害安全的嫌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告進行羈押。而在羈押的審理程序中,如果法院裁定延長羈押,必須要認為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且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這樣的裁定是合法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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