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書狀之程式)
行政法院收受書狀人員宜注意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法定程式,如未符 A4 尺寸;使用之字體、間距或墨色不適於肉眼閱讀;住居所未記載明確或未合法簽名、蓋章者,應請其補正。其未添具必要之繕本者,亦同(行政訴訟法五七、五八、五九準用民事訴訟法一一九Ⅰ、一二一Ⅰ、行政訴訟書狀規則三)。
(二)依書狀內容應徵收裁判費者,應請當事人依法繳納,遇有應納數額不明者,送請審判長指示(行政訴訟法九八、九八之一至九八之五、二三七之五Ⅰ)。
(三)如當事人不補正或拒絕繳納裁判費者,仍應收受,而於書狀黏簽記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一章 收受書狀
§ 1–4共 4 條
二、(書狀違反法定程式之效力)
(一)起訴狀格式或記載方法違反之效果:
1.當事人未依法定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者,審判長應定合理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其書狀格式或記載方法。
2.如當事人仍未補正或未依規定補正,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狀,如無法發還或認不宜發還,亦得不列為訴訟資料(行政訴訟法五七、行政訴訟書狀規則五)。
(二)以科技設備傳送起訴狀違反法定程式之效果:
1.當事人傳送至非法院公告之號碼及位址:不生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提出書狀之效力(行政訴訟法五七、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三)。
2.下列情形,除接收方承認或傳送方依法補正者外,不生起訴狀提出之效力:
(1)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應記載事項記載。
(2)首頁之記載與接收方收受者不符。
(3)無首頁可供核對。
(4)應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而未添具。
(5)以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起訴狀檔案含有惡意程式、難以查找、無法讀取或類此情形(行政訴訟法五七、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十)。
三、(收受附件)
經記明書狀內之附屬文件、所引用之文書或其他證物,如隨同書狀提出者,應即一併收受,並當場點明(行政訴訟法五九準用民事訴訟法一一八)。
四、(事件與書狀之處理)
(一)行政法院收受當事人訴狀後,應即編案。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而應編案者,亦同。
(二)收受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關於訴訟之書狀,應逕送承辦法官或該庭,無須經由法院其他長官。但收受之書狀如屬密件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應即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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