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事件與書狀之處理) (一)行政法院收受當事人訴狀後,應即編案。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而應編案者,亦同。 (二)收受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關於訴訟之書狀,應逕送承辦法官或該庭,無須經由法院其他長官。但收受之書狀如屬密件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應即調卷。
四、(事件與書狀之處理) (一)行政法院收受當事人訴狀後,應即編案。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而應編案者,亦同。 (二)收受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關於訴訟之書狀,應逕送承辦法官或該庭,無須經由法院其他長官。但收受之書狀如屬密件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應即調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