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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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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件與書狀之處理) (一)行政法院收受當事人訴狀後,應即編案。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而應編案者,亦同。 (二)收受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關於訴訟之書狀,應逕送承辦法官或該庭,無須經由法院其他長官。但收受之書狀如屬密件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應即調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諸多法規中並無提及「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相關函釋 1

  • 行政法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撤銷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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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事件與書狀之處理) (一)行政法院收受當事人訴狀後,應即編案。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而應編案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