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收受附件) 經記明書狀內之附屬文件、所引用之文書或其他證物,如隨同書狀提出者,應即一併收受,並當場點明(行政訴訟法五九準用民事訴訟法一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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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在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如果訴狀內有附屬文件、引用的文書或其他證物,應該一併收受並且當場點明。根據該法的規定,這些附件文件應該在訴狀提交時一併提供,而不是在後續的程序中再補交。 例如,如果一個原告提交了一份行政訴狀,並且聲稱有關連的文件作為證據,根據這條條款,行政法院應該在接受訴狀時,同時收受並點明這些附件文件。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訴狀中所引用的相關文件能夠一併參考並在審理過程中使用。 依據當代法治國家的原則,這種要求有助於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通過在訴狀提交時收受並點明附件文件,可以確保原告在提交訴狀之前已經準備好了所有必要的證據材料,同時也能讓被告方在進行答辯時能夠充分了解案件的有關資料。這樣可以保障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和延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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