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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收受附件) 經記明書狀內之附屬文件、所引用之文書或其他證物,如隨同書狀提出者,應即一併收受,並當場點明(行政訴訟法五九準用民事訴訟法一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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