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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書狀違反法定程式之效力) (一)起訴狀格式或記載方法違反之效果: 1.當事人未依法定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者,審判長應定合理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其書狀格式或記載方法。 2.如當事人仍未補正或未依規定補正,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狀,如無法發還或認不宜發還,亦得不列為訴訟資料(行政訴訟法五七、行政訴訟書狀規則五)。 (二)以科技設備傳送起訴狀違反法定程式之效果: 1.當事人傳送至法院公告之號碼及位址:不生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提出書狀之效力(行政訴訟法五七、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三)。 2.下列情形,除接收方承認或傳送方依法補正者外,不生起訴狀提出之效力: (1)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應記載事項記載。 (2)首頁之記載與接收方收受者不符。 (3)無首頁可供對。 (4)應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而未添具。 (5)以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起訴狀檔案含有惡意程式、難以查找、無法讀取或類此情形(行政訴訟法五七、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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