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書狀違反法定程式之效力) (一)起訴狀格式或記載方法違反之效果: 1.當事人未依法定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者,審判長應定合理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其書狀格式或記載方法。 2.如當事人仍未補正或未依規定補正,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狀,如無法發還或認不宜發還,亦得不列為訴訟資料(行政訴訟法五七、行政訴訟書狀規則五)。 (二)以科技設備傳送起訴狀違反法定程式之效果: 1.當事人傳送至非法院公告之號碼及位址:不生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提出書狀之效力(行政訴訟法五七、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三)。 2.下列情形,除接收方承認或傳送方依法補正者外,不生起訴狀提出之效力: (1)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應記載事項記載。 (2)首頁之記載與接收方收受者不符。 (3)無首頁可供核對。 (4)應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而未添具。 (5)以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起訴狀檔案含有惡意程式、難以查找、無法讀取或類此情形(行政訴訟法五七、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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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了起訴狀違反法定程式的效力。根據該條,如果當事人未按照法定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審判長應給予合理期限,要求當事人修正書狀的格式或記載方法。如果當事人未能修正或未依規定修正,行政法院可以拒絕接受該書狀並將其退還給當事人,如果無法退還或認為不應退還,也可以不列入訴訟文件。此外,如果當事人使用科技設備將起訴狀傳送至非法院公告的號碼和地址,則不會產生行政訴訟法定程式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提出的效力。另外,在以下情況下,除非接收方承認或傳送方依法進行修正,否則不會產生起訴狀提出的效力:(1)起訴狀未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所要求記載的事項;(2)首頁的記載與接收方的收據不符;(3)沒有可供核對的首頁;(4)應提供的書證影本未提供;(5)以電子郵遞設備傳送的起訴狀文件包含惡意程式、難以查找、無法讀取或類似情形。以上資料來自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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