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一、(書狀之程式) 行政法院收受書狀人員宜注意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法定程式,如未符 A4 尺寸;使用之字體、間距或墨色不適於肉眼閱讀;住居所未記載明確或未合法簽名、蓋章者,應請其補正。其未添具必要之繕本者,亦同(行政訴訟法五七、五八、五九準用民事訴訟法一一九Ⅰ、一二一Ⅰ、行政訴訟書狀規則三)。 (二)依書狀內容應徵收裁判費者,應請當事人依法繳納,遇有應納數額不明者,送請審判長指示(行政訴訟法九八、九八之一至九八之五、二三七之五Ⅰ)。 (三)如當事人不補正或拒絕繳納裁判費者,仍應收受,而於書狀黏簽記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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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書狀的程式: - 書狀應符合法定的程式,例如尺寸應符合A4規格,字體、間距和墨色應適合肉眼閱讀。 - 書狀中的住居所應明確記載,並且應進行合法的簽名或蓋章。 - 若書狀未添具必要的繕本,應要求當事人補正(行政訴訟法第57、58、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Ⅰ、121Ⅰ、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 2. 裁判費: - 根據書狀內容,若應繳納裁判費,應請當事人按照法律繳納。 - 若應納裁判費數額不明,應請審判長指示(行政訴訟法第98、98-1至98-5、237-5Ⅰ)。 3. 當事人不補正或拒絕繳納裁判費: - 若當事人不補正書狀或拒絕繳納裁判費,仍應收受書狀,並在書狀上黏簽記明相關事由,以便法官注意。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7、58、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Ⅰ、121Ⅰ,以及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訴訟時應注意書狀的合法程式。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 - 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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