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書狀之程式) 行政法院收受書狀人員宜注意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法定程式,如未符 A4 尺寸;使用之字體、間距或墨色不適於肉眼閱讀;住居所未記載明確或未合法簽名、蓋章者,應請其補正。其未添具必要之繕本者,亦同(行政訴訟法五七、五八、五九準用民事訴訟法一一九Ⅰ、一二一Ⅰ、行政訴訟書狀規則三)。 (二)依書狀內容應徵收裁判費者,應請當事人依法繳納,遇有應納數額不明者,送請審判長指示(行政訴訟法九八、九八之一至九八之五、二三七之五Ⅰ)。 (三)如當事人不補正或拒絕繳納裁判費者,仍應收受,而於書狀黏簽記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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