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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訴訟要件之審查) (一)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行政法院對於原告之訴,於指定期日前,應先依據書狀審查其是否合法。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速定合理期間命其補正。 (二)原告未補正之效果: 1.欠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訴訟要件,或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之被告格,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本屬不能補正者,無須指定期日,應逕以裁定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一○七Ⅰ、Ⅱ)。 2.其他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其起訴法律上顯無理由,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本屬不能補正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一○七Ⅲ)。 (三)裁判費之審: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或所繳裁判費不足額者,應先送請審判長裁定限期命原告補繳。分案後,承辦法官仍應切實審核,不足額者應隨時送審判長裁定命其補繳(行政訴訟法一○七Ⅰ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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