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五、(訴訟要件之審查) (一)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行政法院對於原告之訴,於指定期日前,應先依據書狀審查其是否合法。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速定合理期間命其補正。 (二)原告未補正之效果: 1.欠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訴訟要件,或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之被告不適格,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本屬不能補正者,無須指定期日,應逕以裁定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一○七Ⅰ、Ⅱ)。 2.其他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其起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本屬不能補正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一○七Ⅲ)。 (三)裁判費之審核: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或所繳裁判費不足額者,應先送請審判長裁定限期命原告補繳。分案後,承辦法官仍應切實審核,不足額者應隨時送審判長裁定命其補繳(行政訴訟法一○七Ⅰ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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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理解: 一、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行政法院在指定期日前,應對原告的訴訟材料進行審查。如果認為有不合法的情形,但可以進行補正的,審判長應該在合理期間內命令原告進行補正。 舉例:假設原告在提起行政訴訟時,未將訴狀中的某些重要事項填寫完整,而這些事項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補正。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審判長應在定期間內命令原告補正這些事項,以使訴狀符合法律要求。 二、原告未補正之效果: 1.欠缺訴訟合法要件:如果原告的訴訟缺乏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的訴訟合法要件,或者被告不符合訴訟類型的要求,且這些缺陷不能通過補正來解決,那麼審判長無需指定期日,可以直接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 舉例:假設原告在行政訴訟中提出的訴狀缺少了必要的訴訟合法要件,例如未提供相關法律依據或證據,且這些缺陷無法在一定期限內補正。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此時審判長可以直接以裁定方式駁回原告的訴訟。 2.其他當事人不適格或無理由起訴:如果其他當事人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適格性,或者原告的起訴明顯地沒有理由,且這些情況無法通過補正來解決,審判長可以直接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而不需要進行言詞辯論。 舉例:假設原告在行政訴訟中起訴的對象並沒有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適格性,或者原告的起訴明顯地沒有理由,例如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已經過去或所爭議的事實已經發生變化等。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此時審判長可以直接以判決方式駁回原告的訴訟,而不需要進行言詞辯論。 三、裁判費之審核:如果原告在起訴時沒有繳納足夠的裁判費,或所繳納的裁判費不足額,應先送審判長審核,然後再命令原告在一定期限內補繳缺額的裁判費。 舉例:假設原告在起訴時未按照規定繳納裁判費,或者繳納的裁判費金額不足。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裁判法官應該審核裁判費的缺額情況,並命令原告在一定期限內補繳缺額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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