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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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審事件程序) 關於提審事件之審理,應注意依提審法及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其審理程序,除提審法別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包括第一編總則、第二編第二章簡易訴訟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及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提審法八Ⅲ、行政法院辦理提審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八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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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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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審名詞
- 提審法法規
- 行政法名詞
- 準用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審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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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